2021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備考資料(九)
2021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備考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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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備考資料(九)
第九章所有權與占有
一、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一)所有權的概念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所有權的特征
1.所有權具有自權性 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所有權是一種自物權。與他物權相比,所有權意味著權利人可以直
接地、不經任何中介地和無條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物的權利,所以,所有權具有自權性。
2.所有權具有完全性
所有權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所有權賦予權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旨在極其所能地描述所有權作用的全面性與充分性。因此,所有權歸結為完全物權。此外的其他物權,則僅僅是在一定的范圍內,以一定方式對物的支配,因而在性質上歸結為完全物權。
3.所有權具有恒久性
所有權是一種具有恒久性的財產權。他物權是有限的,只能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有效,期限到來之日便是權利消滅之時,而所有權的存在卻不以期限為要件。法律不限制所有權的存續(xù)期間,當事人在取得所有權時也無須預定其存續(xù)期間。當然,所有權的恒久性不等于說所有權不可能消滅。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所有權的全部或部分權能可以通過設定他物權或者其他形式而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但這種分離是暫時的和有條件的,而且所有權不會因為這種分離而改變其性質。在所有權上的限制或者負擔清除后,所有權便又回復其圓滿狀態(tài)。這即是所有權的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社會性
法制社會中,沒有絕對的權利,所有權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行使其權利時,不可損害他人的權利,也不可以利用所有物去進行非法活動或取得非法利益。從實質上而言,就是所有權的行使應當和社會共同生活秩序相兼容。
法律對所有權的限制主要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
(1)私法上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主要是以保障個人利益為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行使所有權的限制,如權利不能濫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均是對所有權行使的限制。二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忍受。
(2)公法上的限制。公法上對所有權的限制,是以保護社會公益為目的。
二、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的權能,指所有人為實現(xiàn)對所有物的利益,而于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內,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所有人對于標的物的支配不僅止于抽象,通常表現(xiàn)為以下具體權能:
1.占有權能
占有,指所有權人對物為控制、管領的事實。占有權能是所有權人行使物的支配權的基礎與前提。占有權能通常屬于所有人,但在某些條件下也會與所有權分離,當占有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歸屬于非所有人時,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權能同樣受法律保護。當非所有人的占有被他人侵奪時,同樣可以基于所享有的占有權能請求侵奪人返還占有。
2.使用權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與用途,在不違反法規(guī)與社會習俗的條件下對物加以利用而滿足某種需要的權利。使用可以根據(jù)所有權人的意志與所有權人分離而交由他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種物權的使用權,可以對抗第三人。例如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在雙方約定的承租期內,所有權人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后,原成立的租賃協(xié)議仍然有效,即買賣不破除租賃,其使用權作為物權也得到保護。
了解使用權能時往往需要明確一點:使用是不損毀、不改變物的性質的條件下的使用,一方面,這強調了依法與善良習俗的要求,另一方面,這強調了使用與處分權能的區(qū)別:將物進行加工并改變物的性質,例如將小麥加工為面粉、將面粉加工為面包、將面包出售消費掉,屬于處分權能中的事實上的處分,而不再是使用。
3.收益權能
收益是指在財產上獲得經濟利益。收益與使用相聯(lián)系,但又是所有權的一項獨立權能。因為所有權必然要求在經濟上實現(xiàn)自己和增值自己,人們所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滿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xiàn)后,所有權才是現(xiàn)實的。如果享有所有權對所有人毫無利益,所有人等于一無所有。
對財產獲取的經濟利益在法律上稱為財產的孳息。從財產自然增長中取得的利益稱為天然孳息,如樹的果實、牲畜的奶、毛以及牲畜的仔畜;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法律關系使財產產生的收益稱為法定孳息,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消費借貸中出借人收取的利息等。所有人取得自己財產的孳息的權能,在所有權關系中稱為收益權。收益權也可以為非所有人依法享有。特別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收益權將由所有人和經營人共同享有。
4.處分權能
處分權能是指所有權人對屬于自己的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和條件下進行轉讓或使物的性質發(fā)生變化的權利。所謂轉讓是指原所有權人將所屬物權有償或無償?shù)剞D交他人,從而導致舊的所有權消滅,新的所有權產生。由于物本身的客觀存在,變化的是與物發(fā)生關系的所有權,所以又稱為法律上的處置,換言之,法律上的處置是指依所有權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如以物做抵押、轉讓他人等。所謂變化是指在生產和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tài)發(fā)生變更甚至消滅,如金屬等原材料被加工為產品和機器,糧食被食用或者加工為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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