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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知識點

更新時間:2015-08-26 14:51:32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72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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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huán)球網校特為考生提供“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知識點”,今年考試提前半年時間,已于2015年5月份順利舉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考生可于下半年開始復習初級,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經開始備考,在備考過程中教材是基礎,學好基礎知識很關鍵,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知識點詳細介紹,現(xiàn)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環(huán)球網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huán)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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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滯納金: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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