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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八章第一節(jié)勞動調解

更新時間:2019-08-21 10:32:07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59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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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huán)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八章第一節(jié)勞動調解”本文分享勞動調解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

編輯推薦:2020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八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八章 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勞動調解

一、調解組織

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程序

(1)申請

書面申請或者口頭申請

(2)調解達成

必須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一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支付拖欠勞動報酬、賠償金等事項達成調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xié)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3)未達成調解

自調解組織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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