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有八種,下面一一列舉: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1)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guī)范性決議或者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guī)(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5.自治法規(guī):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6.特別行政區(qū)的法
7.行政規(guī)章
(1)部門規(guī)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2)政府規(guī)章:地方人民政府
【解釋】政府規(guī)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行政規(guī)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
【解釋1】考生應注意在單選題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機關”。
【解釋2】法律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同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
【解釋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于”法的形式。
【單選題】下列規(guī)范性文件中,屬于行政法規(guī)的是( )。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B.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qū)注冊會計師條例》
D.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答案】B
【解析】(1)選項A屬于“法律”;(2)選項B屬于“行政法規(guī)”;(3)選項C屬于“地方性法規(guī)”;(4)選項D屬于“行政規(gu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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