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初級會計職稱 >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資料 >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chǔ)》重難點:服務期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chǔ)》重難點:服務期

更新時間:2013-09-04 08:52:1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初級會計職稱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qū)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zhí)顚憟D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chǔ)》重難點:服務期內(nèi)容1.服務期的條件2.服務期與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guān)系4.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課程推薦: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全新高效保過套餐

             臨考沖關(guān)套餐

  服務期內(nèi)容

  1.服務期的條件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shù)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2.服務期與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guān)系

  服務期一般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3)對已經(jīng)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解釋】是以服務期總期限為分母,而不是勞動合同總期限為分母。

  (4)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quán)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jù),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匯總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無紙化考試操作指南詳解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初級會計職稱資格查詢

初級會計職稱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初級會計職稱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shù)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環(huán)球網(wǎng)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