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級注冊建筑師知識點: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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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2000年版本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包含如下條款:
第一條:合同依據(jù)
第二條:設計項目內容
第三條:發(fā)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四條:設計人應向發(fā)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第五條:設計費
第六條:雙方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關于第一條合同的依據(jù),文本中列出了三條:
1.1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guī)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guī)和規(guī)章。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關于設計收費,在文本中特意注明第一次要付20%的定金。
關于第六條雙方責任:
發(fā)包人責任:按時提供資料,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fā)包方作出重大修改,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要返工時需另訂補充協(xié)議。
發(fā)包方要求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應支付趕工費。
設計人責任:按合同規(guī)定提交合格的資料。
關于第七條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期間,發(fā)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的支付全部設計費。逾期不付費的應支付違約金。
設計人應負責對設計文件中的錯誤和遺漏做出補充及修改。
因設計方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的,設計人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免收直接受損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設計人應向發(fā)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占實際損失的比例由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設計人延誤交圖時間,每延一天應減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合同的,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在其他條款中,特意指出設計人不得制定生產(chǎn)廠家和供應商,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如何解決應在合同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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