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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12)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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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072掌握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六)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yè)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guī)定?!?/P>

  重點解析:

  1、 注意誰去備案,以及備案程序的時間要求。

  2、 備案時需要提供的四類資料要準確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guī)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2Z201073掌握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二、監(jiān)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4條同時規(guī)定:“工程監(jiān)理單位在實施監(jiān)理過程中,發(fā)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jiān)理單位和監(jiān)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ān)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jiān)理責任?!?/P>

  重點解析:

  這條規(guī)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況下監(jiān)理單位應要求整改,在什么情況下應要求暫停施工應準確掌握。此外,在什么情況下應報告建設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也要準確掌握。特別是在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是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法定義務。

  不僅監(jiān)理工程師要承擔監(jiān)理責任,工程監(jiān)理單位也要承擔監(jiān)理責任。

  2Z201074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重點解析:

  此處需要掌握:

  1.“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這句話與下文的“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是相對應的。

  2.“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边@句話與《建筑法》是相對應的。

  (二)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重點解析:

  1、這是將《建筑法》中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落實在安全的方面。后面我們學習《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時候,就強調了連帶責任將要落實在質量的方面。

  2、應注意當分包商不服從總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時,應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從另一個角度,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單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責任呢?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與總包商是雙方平等的合同的關系,按理說他們之間不應該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此處卻強調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從總包商的管理,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P>

  根據這個條款,分包單位的從事危險作業(yè)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而這個結論是與2003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fā)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是矛盾的。該文本第15.4款規(guī)定:“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钡?,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所以,在工程實踐中還是要由總承包單位來支付分包單位職工的意外傷害保險。

  重點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險既可由建設單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單位支付,但本條規(guī)定的意外傷害險只能由施工單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費。

  2、注意意外傷害保險的期限的起止時間,特別是終止時間是“竣工驗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為竣工驗收本身也需要時間,這段時間里如果發(fā)生意外傷害,也屬于發(fā)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2008年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指導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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