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之行政裁決
一、行政裁決的概念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裁決的特征
行政裁決的特征主要有四點:①裁決者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②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③它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④它是行政主體實行的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裁決的程序
行政裁決的程序:申請—受理—調查—審理—裁決。
四、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的關系
行 政裁決與行政仲裁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兩者的聯(lián)系:兩者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而兩者的區(qū)別:①從起源上看,行政裁決 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方式出現(xiàn),而仲裁則作為一種民間活動出現(xiàn)。②從法律后果上看,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對裁決不服仍可申請復議或起訴,而仲 裁并非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的過程,對仲裁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
五、行政裁決與行政審判的關系
行 政裁決與行政審判的區(qū)別。行政審判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兩者的區(qū)別有:①兩者的主體不同。一個是行政叫 關,一個是人民法院,因此而行使的職能不同。②兩者所解決的糾紛范圍與性質不同。裁決解決的是特定的民事糾紛,行政審判解決的是一定范圍內的行政爭議。③ 兩者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jù)、方式和程序不同。④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決一般不是終局裁決,對之不服,仍可起訴;而行政審判判決后,當事人不上訴的一審 判決或二審判決都是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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