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國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陜西考區(qū)重要提示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重要提示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陜西考區(qū))將于2020年11月28日、29日在西安舉行。為了更好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xiàn)將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須知
1.報考者車輛不得進入考點。
2.應提前熟悉考場地址和交通路線,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主動出示陜西“健康碼”或“一碼通”并接受測溫,持“綠色碼”且體溫低于37.3℃方可進入考點。持“黃色碼”且體溫低于37.3℃,提供考前7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可進入考點;持“紅色碼”、 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尚在隨訪及醫(yī)學觀察期內已治愈出院的確診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入境后處于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的人員,不得進入考點。
3.有發(fā)熱、咳嗽、腹瀉、乏力等異常癥狀的人員,應及時就醫(yī)進行排查和診療,考試當天須攜帶二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經醫(yī)學評估合格后可進入考點考試。如無診斷證明,由駐點醫(yī)護人員健康評估,確認健康后方可繼續(xù)考試(必要時將被轉移至備用隔離考場)。因個人原因接受健康評估或者轉移到備用隔離考場而耽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充。
4.國外及國內中高風險地區(qū)、疫情突發(fā)地在陜參加考試人員,應主動配合當地政府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并在考前向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報告(聯(lián)系電話:029-89538291),如防疫部門允許參加考試,除滿足綠碼和體溫正常要求外,還需提供考前7天內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5.考生需自行攜帶口罩,進入考場前要佩戴口罩,考試期間必須全程佩戴口罩,核實身份證件時需摘下口罩。
6.凡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重點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防疫檢測、詢問、排查、送診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考試資格;如有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考務須知
1.報考者提前90分鐘進入考點;考前30分鐘,報考者須持與本人報名時一致的身份證件(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期內臨時身份證)和準考證方可進入考場,二者缺一不可??记罢堈J真檢查身份證件的有效期限,考試當日前過期者需辦理臨時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持臨時身份證參加考試者,應前往考務辦,經核實身份無誤后,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開考前將宣讀《考場規(guī)則》等考試相關規(guī)定,請勿在校園內逗留,及時進入考場,以免影響考試。
2.考試開考30分鐘后,遲到報考者一律不得進入考場;考試全程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3.報考者需攜帶黑色墨水筆(鋼筆、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參加考試。考場內備有草稿紙,考后收回。
4.報考者進入考場時,除規(guī)定可攜帶的考試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帶入座位,應裝入自備手提袋內(手機須關機并取消鬧鈴設置),統(tǒng)一放置在規(guī)定的物品存放處。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設備(包括帶有通訊和存儲功能的手表)、與考試相關的資料等物品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開考后報考者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入座前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接受檢查,且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和準確填寫本人手機號碼,檢查無誤后按照準考證規(guī)定座位號入座,坐錯座位按違紀處理。
5.本次考試的《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科目試卷采用“卷卡合一”的方式印制,配套答題卡在試卷的封底內頁,請報考者沿裁切線將答題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題卡的整潔;試卷與答題卡一一對應,報考者必須在配套答題卡上作答,卷卡不一致將影響報考者考試成績。
6.試卷發(fā)放后,報考者在答題前應檢查試卷有無印刷問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嚴重污損等印刷問題,應及時舉手向監(jiān)考人員報告,否則后果自負。然后在試卷、答題卡規(guī)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筆準確、完整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等信息,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答題前,須仔細閱讀報考者注意事項和作答須知,使用規(guī)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的區(qū)域內作答,不得做其他標記。不按規(guī)定作答,影響評卷結果的,后果自負。開考后,無特殊情況(印刷質量問題等),不允許更換答題卡。包括各科目答題卡被撕壞或有折痕、申論更換答題思路或試題答錯位置等情況,均不予更換 。
7.聽統(tǒng)一鈴聲開始答題。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或讓他人窺視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報考者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
8.考試結束鈴響,報考者應立即停止答題(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在座位上等待監(jiān)考人員收取。報考者須當面將試卷、答題卡交于監(jiān)考人員,待其收齊清點無誤后,經允許在座次表上簽字,領取本人身份證件后離場。
報考者不得阻礙、拖延監(jiān)考人員收取答題卡,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或與試題相關內容,否則按違法、違紀處理。
9.考試結束后,將采用技術手段甄別雷同答卷,被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視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在考試過程中,報考者須妥善保管好個人答題卡(或試卷),防止被他人抄襲。因考試中被他人抄襲,判定為雷同答卷的,后果自負。
10.報考者須認真閱讀有關規(guī)定,遵守考場規(guī)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有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處理,同時將違紀情況向所在單位通報。替考、電子作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請報考者在規(guī)定時間,登錄考錄專題網站打印準考證,并仔細閱讀其內容。準考證是報考者參加筆試、面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報到(或后期空缺職位調劑)等程序的必須憑證,請妥善保存。
12.考點具體地址可參考陜西人事考試網“通知公告”欄目中的“常用考點地圖及地址”。
13.考務咨詢電話:029-89538291。(工作時間接聽:8:30-11:40,14:00-17:00)
三、部分法律法規(guī)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損壞、撕毀試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內容。對違反者,將視情節(jié)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摘錄: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老師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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