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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新公務員工作未滿五年不得跳槽

更新時間:2010-01-13 09:11: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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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公務員辭去公職試行辦法》出臺,約定期內辭職要付違約金

  近年,考上公務員被不少市民視作端上了“金飯碗”,因此公務員考試競爭愈發(fā)激烈。而今后,不僅端起“金飯碗”很難,想放下也不容易了。近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我市各部門印發(fā)了《重慶市公務員辭去公職試行辦法》,《辦法》對公務員辭職作出了各種限制。

  工作不滿5年不得辭職

  據(jù)了解,該辦法是為規(guī)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所制定的。《辦法》要求,新錄用的公務員,加上試用期,在機關工作不滿5年的,不得辭職;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也無法辭職。

  同時,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不滿國家規(guī)定脫密期限的公務員;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終結的公務員,也不得辭職。

  約定期內辭職要付違約金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說,已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簽訂協(xié)議約定了工作期限的公務員,若提前辭職,須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履行相應義務,“違約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辭職后90天內重新就業(yè)的,應在報到后30天內,將檔案轉至相關人事部門保管;90天內未就業(yè)或重新就業(yè)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則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該負責人稱,辭職后重新就業(yè)的公務員,其辭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計算。

  跳槽須避原工作相關業(yè)務

  此外,該《辦法》對公務員跳槽后所從事的工作也作了限制。該負責人強調,原為領導的公務員辭職,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也不能從事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普通公務員的離職時間限制為兩年。”該負責人說,若違反相關規(guī)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相關部門將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且沒收其從業(yè)期間的違法所得。視情節(jié)輕重,接收單位也將被處以被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點擊查看:2010年重慶市選派(調)生考試公共科目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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