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刑法
刑法概說
刑法的任務和適用范圍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guī)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一、刑法的任務
我國《刑法》第2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tǒng)一。
二、刑法的適用范圍
刑法的適用范圍,即刑法的效力范圍,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刑法的適用范圍,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與刑法的時間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
1. 刑法的屬地管轄
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qū)域,具體包括: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這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領水,即國家領陸以內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另外,《刑法》第6條2款還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根據(jù)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guī)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刑法》第6條第3款規(guī)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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