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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商法

更新時間:2013-05-13 12:46:1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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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商法

  (一)商法基本知識點:商事主體、商行為、商業(yè)登記、商業(yè)名稱、商業(yè)賬簿。

  (二)公司法:公司法概述、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公司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三)證券法:證券法概述、證券發(fā)行與上市、證券市場主體、證券交易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四)票據法:匯票、本票與支票。

  (五)保險法:保險合同、保險業(yè)務主體。

  (六)破產法:破產程序法、破產實體法。

  (七)海商法:船舶與船員、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與共同海損。

  二、相關內容:

  (一)公司法專題: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3、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二)證券法專題:

  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fā)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fā)行的證券,不得買賣。1、依法發(fā)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2、依法公開發(fā)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3、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4、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5、證券交易以現(xiàn)貨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6、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yè)人員、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7、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8、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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