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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行測沖刺:民法學

更新時間:2013-11-19 16:13: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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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考行測沖刺:民法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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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行測沖刺:民法學

  5.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fā)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特征: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②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重要法條《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6.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有二:(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特征: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重要法條《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7.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他人謀利益,管理事物。

  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fā)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特征: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重要法條《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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