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訴訟中止與終結
更新時間:2014-01-06 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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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訴訟中止與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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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審理
法定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32條)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diào)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審理的情形。
二、訴訟中止
法定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36條)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情形。
三、訴訟終結
法定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37條)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chǎn),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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