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自考《國際私法》練習第四章第二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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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國際私法》練習第四章】:第四章:沖突規(guī)范運用中的一般性問題
第二節(jié)先決問題和區(qū)際、人際、時際法律沖突的解決
【簡單】先決問題,又稱附帶問題,是指法院在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訟問題時,得以首先解決另一個問題為條件。該爭訟的問題稱為“本問題”或“主要問題”,需要首先予以解決的問題稱為“先決問題”。
【單】先決問題最早由德國學者梅希奧和汪格爾在1932年至1934年間提出。
【簡答】先決問題的構成要件。
1、主要問題依法院地國的沖突規(guī)則,應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
2、該問題本身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問題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沖突規(guī)則可以適用;
3、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適用于該問題的沖突規(guī)則和依法院地國適用于該問題的沖突規(guī)則,會選擇出不同國家的法律作準據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并使主要問題的判決結果不同。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區(qū)際法律沖突是一國內部不同地區(qū)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解決區(qū)際法律沖突的法律制度為區(qū)際私法.
具有自己的國際私法和自己內部的區(qū)際私法的成文法的復合法域國家,只有波蘭與前南斯拉夫.美國這樣的復合法域國家則只有自己的州際沖突法.(選)
人際法律沖突是指一國之內適用于不同宗教.種族.不同階級的人的法律之間的沖突.
時際法律沖突是指可能影響同一涉外民事關系的新舊.前后法律之間的沖突.
在時際法律沖突中,還有一種被稱為”動態(tài)沖突”的.
【單選】在時際法律沖突解決的問題上,對于當事人所選的法律事后發(fā)生變更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我國學者一般主張(原則上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準據法的變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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