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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識產(chǎn)權法"筆記:商標法1

更新時間:2013-11-22 14:10: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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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我國于1996年7月發(fā)布《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4年,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稍谟行跐M前3個月內(nèi)提出延期申請。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qū)⒆匀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湖北自考網(wǎng))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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