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票據法》常見試題理論筆記-18
更新時間:2014-03-05 16: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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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匯票金額記載為外幣,但未記載外幣支付文句,則在其支付時,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
出票的任意記載事項
1禁止轉讓文句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2外幣支付文句
匯票金額記載為外幣,但未記載外幣支付文句,則在其支付時,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在出票人以外幣記載匯票金額,且明確約定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時,則應從其約定
3代理付款人(僅為結算關系義務,并非票據上義務)
匯票出票時,出票人可以記載代理付款人,由代理付款人代替付款人進行付款
匯票出票對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匯票出票行為的完成,對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所發(fā)生的效力,主要表現為產生了收款人的票據權利,即一定金額的支付請求權,從而使收款人稱為票據權利人
而從收款人受讓票據的持票人,也當然享有與前述的收款人同樣的權利
背書轉讓的特征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
背書的必要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欠缺,背書無效)
背書人 被背書人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背書日期 (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的任意記載事項
“不得轉讓” (如轉讓,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背書的不得記載事項(如發(fā)生該記載,背書行為無效)
部分背書記載 分別背書記載
背書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背書的效力
權利轉移效力 資格授予效力 權利擔保效力
承兌的一般原則
自由承兌原則 完全承兌原則 單純承兌原則(不得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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