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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給水排水工程師《基礎知識》輔導資料(9)

更新時間:2013-11-20 18:09: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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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給水排水工程師《基礎知識》輔導資料(9)

  1.4.2 每周應進行防火門的開關、防火卷簾的升降、應急燈啟

  動和照度、疏散指示標志的方向及供電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清除影響防火門關閉、防火卷簾升降的障礙物。

  1.4.3 每半年對防火門的鉸鏈和閉門器及防火卷簾的軌道、卷

  門機軸進行潤滑保養(yǎng),保證防火門、防火卷門開關自如。

  1.4.4 每年應對應急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進行功能和安全性檢

  查,并進行充放電實驗,確保其正常工作。

  1.5 消防供電

  1.5.1 日常維護檢查:

  檢查消防專用配電柜、開關柜及各消防用電設備雙電源末端切換

  箱有無故障,是否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檢查備用電源(EPS、UPS、自備發(fā)電機)的外觀,看其是否完好正常,自備發(fā)電機的儲油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1.5.2 定期維護檢查:

  定期對第二路電源、備用電源、變壓器進行運行測試,檢查其能

  否正常切換(自動或手動)運行,消防用電設備處雙電源末端切換裝置能否正常自動切換。

  1.6 建筑滅火器

  1.6.1 日常維護檢查:

  根據(jù)被保護對象的火災種類和火災危險性等級,檢查所配滅火器

  的配置規(guī)格、類型、數(shù)量、設置位置是否符合國家現(xiàn)行規(guī)范要求;檢查滅火器的外觀,看其有無損壞、銹蝕,標牌是否清晰,貯氣壓力是否滿足要求。

  1.6.2 定期維護檢查:

  定期委托有資質的維修單位對所配建筑滅火器的功能性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看其是否存在滅火劑失效、超出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現(xiàn)象,手提式和推車式1211、干粉、CO2滅火器出廠滿5年的,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手提式清水滅火器出廠滿3年的,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堿滅火器出廠滿2年的,每隔2年須進行水壓試驗;凡是手提式化學泡沫、酸堿滅火器出廠滿5年的,手提式清水滅火器出廠滿6年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出廠滿8年的,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出廠滿10年的,手提式和推車式CO2滅火器、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出廠滿12年的,均應予以強制報廢。

  2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

  2.1 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單位應由建筑產(chǎn)權單位負責,當建筑使用權全部或局部轉讓時,應由建筑產(chǎn)權單位向該建筑使用單位明確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管理責任。

  2.2 設置消防控制中心的,其消防控制中心的操作、監(jiān)視、管

  理人員須經(jīng)消防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2.3 建筑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各項工作制度,確保消防設施長期處于可靠、準確、靈敏的運行狀態(tài)。

  2.4 建筑物的使用管理者應與具備相應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資質的企業(yè)簽訂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yǎng)合同,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2.5 建筑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進

  行日檢、月檢、季檢、年檢,并且每年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檢測機構進行一次認定性的檢測。

  2.6 對自檢和認定性檢測中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隱患,該建筑的產(chǎn)權者或使用者必須予以解決和整改,單位法人代表或者行政負責人對此負法律責任。

  2.7 建筑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61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

  2.8 建筑消防設施的使用、管理單位應建立日常、定期檢查、

  維護、運行情況檔案,每季度將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情況,向當?shù)毓蚕罊C構報告一次。

  3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的法律責任

  3.1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機關、

  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

  3.2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單位,違反國家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進行維修保養(yǎng)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3.3 “公安部30號令”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

  養(yǎng)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主管人員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已完成的不得驗收交付使用;已經(jīng)取得維修保養(yǎng)資質的,由省一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

 ?、盼慈〉觅Y質證書和年度復驗的;

  ⑵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弄虛作假,質量低劣的。

  3.4 對建筑消防設施產(chǎn)權單位和使用單位不按規(guī)定自檢和不按

  規(guī)定時限聘請消防設施中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有消防監(jiān)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于逾期未對消防設施檢測而導致消防設施火災時失效的,依法追究單位法人代表或行政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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