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環(huán)境影響評價師《案例分析》重點解析7
2.1.6相關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見水污染型建設項目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29日)
1)了解開發(fā)、利用水能資源及水運資源時的環(huán)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開發(fā)、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fā)。
建設水力發(fā)電站,應當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yè)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開發(fā)、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jīng)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2)了解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禁止的行為(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nèi)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2000年10月31日)
了解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的有關要求。(第三十二條)
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yè)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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