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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師資格證教育學考點復習5.1:學生

更新時間:2013-04-09 16:35:4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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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學生是人,這是不需證明的、人所共知的命題。學生是人,這里所指的人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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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學生與教師

第一節(jié) 學生

一、學生的本質屬性

  (一)學生是人
  學生是人,這是不需證明的、人所共知的命題。學生是人,這里所指的人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學生是能動的主體
  學生表現出人所特有的能動性,能創(chuàng)造和滿足自己的物質和精神需要,以發(fā)展自己的身心。同時,他具有主觀能動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質,即具有個人的愛好、興趣、追求,有個人的獨立意志。他不是消極被動地接受塑造和改造,而是能夠意識到自己是被他人所塑造和改造的,從而有可能自覺地參與到教育過程中去。
  2.學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個體
  學生是一個具有思想感情的個體,又意味著他具有自身獨立的人格,他有自己的需要、愿望和尊嚴,這一切都應當得到正當的滿足和尊重。學生不同于其他的物品可以聽任擺布,屈從于人。
  3.學生具有獨特的創(chuàng)造價值
  處于學習期間的學生雖然尚未進人創(chuàng)造價值的過程,但是通過教育可以使他們對社會、對人類作出積極的貢獻,甚至創(chuàng)造出偉大的價值。
  (二)學生是發(fā)展中的人,具有發(fā)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
  1.學生具有與成人不同的身心特點
  青少年兒童是具有其自身的身心發(fā)展的特點。在教育過程中,不能抹殺學生的特殊性,而向他們提出與成人同等的要求與行為標準。
  2.學生具有發(fā)展的可能性與可塑性
  學生是發(fā)展中的人。小學階段,是一個人的生理、心理發(fā)育和形成的重要時期,在小學生身上所展現的各種特征都還處于變化中,具有極大的可塑性。這一階段也是學生逐漸向從不成熟到基本成熟、從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方向發(fā)展的關鍵階段,在他們身上潛藏著各方面發(fā)展的極大的可能性。在這一階段,他們的身心發(fā)展能否得到滿足,能否得到積極、良好的教育,對于他們的發(fā)展將產生極大的影響。
  3.學生是具有發(fā)展需要的人
  學生發(fā)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轉變?yōu)楝F實性,取決于學生發(fā)展的需要和個體與環(huán)境的相互作用。個體不斷作用于客觀現實,日益深入地反映客觀事物的特性和關系,形成一定的發(fā)展水平;客觀現實也不斷作用于個體,對個體提出新要求,這些要求反映在個體的頭腦中,轉變?yōu)閭€體的需要。

二、學生的社會地位

  學生的社會地位屬學生權利問題。由于學生是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兒童,是未進入正式成人社會的“邊際人”,因此他們的獨立人格和獨立地位常常被忽視,他們經常處于從屬和依附的地位。
  (一)學生社會地位的保障
  1.少年兒童是權利的主體
  從道義上講,少年兒童是社會的未來、國家的希望。從法制的角度講,少年兒童是獨立的社會個體,有著獨立的法律地位,他們不僅享有一般公民的絕大多數的權利,并且受到社會特別保護。
  2.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個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會關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地位的不同所決定的。在教育領域,中小學生的身份從我國頒布的《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可得知,我國中小學生身份的定位有三個層次:①中小學生是國家公民;②中小學生是國家和社會未成年的公民;③中小學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對中小學生的全面表述是:中小學生是在國家法律認可的各級各類中等或初等學?;蚪逃龣C構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二)學生的合法權利
  未成年學生是社會權利的主體,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社會權利。國際社會及許多國家都對未成年學生所享有的權利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我國作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之一,在履行《公約》的同時,在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中也對青少年享有的權利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如《憲法》、《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在這些規(guī)定中,未成年學生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三)學生的義務
  中小學生作為法律的主體,在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法規(guī)律定的各項義務。教師有責任教育學生了解自己的義務、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學生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動中未盡義務或違反規(guī)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則應由學生自負?!督逃ā分幸?guī)定學生應盡的義務有:①遵守法律、法規(guī);②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③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④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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