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蘇常州市教師資格兩學考試報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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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做好2014年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工作的通知》(蘇教辦人〔2013〕12號)(詳見附件)和《省教育廳關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蘇教規(guī)〔2012〕3號)精神,經研究,決定于12月初開展2014年度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工作。依照認定權限,各轄市、區(qū)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負責認定初級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對象
凡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教師法》規(guī)定學歷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和在常高校2014年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
二、認定程序
1.發(fā)布信息,開展咨詢。11月30日前,各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本地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途徑發(fā)布有關認定教師資格工作通告,向社會公布教師資格認定的政策解答電話、報名地點、考試、認定流程、提交資料等有關事項,并面向社會開展政策咨詢活動。
2.教育學心理學報名與考試。常州市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教育學心理學考試的報名和考試組織工作,并于11月底前在常州教育網和常州招考信息網同時發(fā)布報名通知。
3.體格檢查。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確定體檢醫(yī)院,并于2014年3月底-4月初組織申請人員進行體格檢查。
4.網上報名。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于2014年3月21日―31日,組織申報人員網上報名。申報人員登陸江蘇教師教育網 (http://www.jste.org.cn 或http://www.jste.net.cn)或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www.jszg.edu.cn/)報名,未通過上述網絡報名的不予認可。申報人員需憑網絡報名號,在各地指定時間到指定確認點進行現(xiàn)場確認。
5.現(xiàn)場審核確認受理。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于2014年4月16日-4月18日,組織現(xiàn)場審核并確認受理材料。
6.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2014年5月10日-11日,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組織老師對申請人(在學期間缺少教育教學實習環(huán)節(jié)、脫離教育教學工作崗位五年及以上、所學專業(yè)與擬申請的教師資格專業(yè)不對口的師范類畢業(yè)生,非師范類畢業(yè)生)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測試。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由常州市教育局統(tǒng)一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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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師審查。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jù)職責權限,于2014年5月中旬組織教師資格老師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jù)老師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是否符合教師資格條件的認定結論,并于5月28日前將結論通知申請人。
8.發(fā)放證書。各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在確認信息系統(tǒng)中所有新申請證書號生成后,要按已生成證書號數(shù)據(jù),及時向市教育局申請征訂教師資格證書,以確保在6月初,向經認定符合教師資格條件者頒發(fā)教師資格證書。空白資格證書領取時間另行通知。
9.總結上報。請各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在6月底前做好教師資格認定材料的歸檔整理工作,并將認定名單和工作總結報市教育局人事處。
三、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需符合《江蘇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暫行)》所規(guī)定的公民身份條件、思想品德條件、學歷條件、身體條件、教育教學能力條件、普通話條件等。
四、有關要求
1.各級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和掌握教師資格認定的有關政策,并在認定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不得隨意降低或放寬條件。要精心安排,以人為本,規(guī)范操作,切實讓認定工作在陽光下運行。
2.跨專業(yè)申請教師資格的材料要求仍按《省教育廳關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蘇教規(guī)〔2012〕3號)執(zhí)行。其中:
(1)已取得中小學其他學科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或教育學類專業(yè)畢業(yè)生在申請綜合實踐學科教師資格時,不需要增加自學考試主干課程考試,但必須通過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其他人員應增加江蘇省自學考試《社區(qū)社會工作》(課程代碼00281)、《教育科學研究方法(二)》 (課程代碼00456)和《認知心理學》(課程代碼28665)中的兩門課程考試(任選兩門),并通過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2)申請科學學科教師資格的跨專業(yè)申請人,應增加江蘇省自學考試生物教育專業(yè)(本科段,專業(yè)代碼2070402)兩門主干課程考試。
(3)因我省暫無音樂專業(yè)本科段自學考試課程,對跨專業(yè)申請音樂教師資格的申請人,在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環(huán)節(jié),增加鍵盤樂器演奏、視唱、樂理知識和音樂常識問答等內容。
3.在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過程中,有作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根據(jù)《教師資格條例》、《江蘇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等文件規(guī)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師資格、3―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教師資格、行政處罰直至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附件:《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做好2014年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工作的通知》(蘇教辦人〔2013〕12號)
常教人〔2013〕64號
常教人〔2013〕64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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