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
更新時間:2018-01-30 1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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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huán)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積極備考,請持續(xù)關注環(huán)球網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忌寄茼樌ㄟ^考試。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的具體內容如下:
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種類和法律救濟
1.特征:
(1)公法行為:研究的是針對外部相對人的行為;
(2)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
(3)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4)不具有強制性。
2.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種類 |
定義 |
示例 |
執(zhí)行性行政事實行為 | 指一個行政行為的內容付諸實現(xiàn)的行為 | (1)工商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進行的沒收物品行為; (2)民政機關根據行政給付決定發(fā)放特定人生活補助金的行為 |
通知性行政事實行為 | 指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見表示行為 | 對相對人提出的意見、勸告、提供的咨詢服務(氣象報告) |
協(xié)商性行政事實行為 | 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為之前,與相對人就某些問題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協(xié)商行為 | 簽訂行政合同前與公民的協(xié)商溝通 |
3.救濟:
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是對已經作出的違法行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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