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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更新時間:2018-03-28 10:23:29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65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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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管轄)

(1)選擇管轄

①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②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

(2)上級管轄

①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②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行政復議和解

(1)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2)時間要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

(3)和解形式: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

(4)批準:和解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

行政復議調解

(1)適用范圍: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②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2)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提示】允許和解或調解的稅務行政復議事項:

(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被申請人獲勝:(1)維持決定;(2)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

申請人獲勝:(1)履行決定;(2)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3)責令被申請人賠償?shù)臎Q定。

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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