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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相關法律: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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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guī)定

  《行政許可法》對實施行政許可有關期限問題作了專門規(guī)定。決定許可分兩種:一種是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另一種是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許可,下級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機關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況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是層級審查的時限問題。

  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件。

  《行政許可法》還規(guī)定:行政許可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此外,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老師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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