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復習資料資源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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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申報與繳納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預收貨款以外的其他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起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憑證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二、 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個月
四、代扣代繳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稅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1、適用范圍: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2、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規(guī)定如下: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收購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計稅
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guī)定的單位稅額計稅
按照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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