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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抗稅罪資料詳解

更新時間:2010-02-04 10:31:0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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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抗稅罪的構成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將應繳稅款非法占為己有。

  (三)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只有同時具備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和拒不繳納稅款兩個方面才構成抗稅行為。這里抗稅罪沒有數額和比例的規(guī)定。

  (四)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

  二、抗稅罪的量刑

  1、犯抗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如果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的 ,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3、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

  4、在對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罰金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所逃避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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