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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稅《稅務代理實務》輔導:第二章(8)

更新時間:2010-03-10 09:36: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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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重點)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稅務機關的權利(熟悉)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權,稅收規(guī)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4)追征稅款權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技術錯誤等原因,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納稅人的權利

  1.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優(yōu)待

  兩類:扶持性減免稅和困難性減免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nèi)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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