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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稅務代理實務》:稅務管理概述(9)

更新時間:2010-04-19 09:39: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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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納稅人的義務

  4.按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延期繳稅的審批權:省級稅務機關(含計劃單列市)。

  延期繳稅的最長期限:三個月。

  特殊困難:(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申請延期納稅應報送資料,p29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例:某納稅人2月10日為應納稅款繳款期限,于1月31日申請延期繳納,2月20日稅務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若企業(yè)于2月20日當天繳納此項稅款,仍要加收10天的滯納金。

  8.必經復議--在納稅上與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必須先復議,后訴訟。

  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前提條件: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選擇復議??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權  利

義  務

稅務機關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權,稅收規(guī)章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依法計征權、核定稅款權、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追征稅款權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其他權利

1、宣傳、貫徹、執(zhí)行稅收法規(guī)、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2、為檢舉人保密的義務;

3、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

4、 受理減、免、退稅申請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義務;

5、 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

6、 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7、 其他義務

納稅人

1、享有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優(yōu)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4、有權要求稅務機關賠償

5、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已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等保守秘密

6、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執(zhí)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7、有申請復議和向法院起訴及要求聽證權利

8、 對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

9、 其他權利

1、依照稅法規(guī)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

2、按稅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

3、按稅法的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4、按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5、按規(guī)定保管和使用發(fā)票

6、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應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等

7、要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

8、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9、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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