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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稅《稅法二》輔導:計稅依據(jù)的確定(2)

更新時間:2010-05-26 09:53:1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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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計稅依據(jù)有特殊規(guī)定

  (一)個人的公益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以下三項公益性事業(yè)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轉自環(huán)球網(wǎng)校edu24ol.com

 

  1.紅十字事業(yè)

  2.農村義務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

  新4.個人對汶川大地震受災地區(qū)的公益性捐贈

  2007年 CPA

  例:2006年8月,李某出版小說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從中拿出20000元通過國家機關捐贈給受災地區(qū)。李某8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A.6160元 B.6272元 C.8400元 D.8960元

  【答案】B

  【解析】捐贈扣除限額=80000×(1-20%)×30%=19200元,實際發(fā)生20000元,超過限額,應扣除19200元。李某8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0×(1-20%)-19200〕×20%×(1-30%)=6272(元)

  (三)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lián)的科研機構和高等研究開發(fā)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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