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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輔導:第一章(13)

更新時間:2010-07-05 10:29:0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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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

  2008年3月1日起,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3.準予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其他項目及列支標準

  (1)借款利息

  (2)財產保險、運輸保險

  (3)修理費用

  (4)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

  (5)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金

  (6)研究開發(fā)的費用,以及研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超出上述標準和范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7)凈損失

  (9)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變化,比照企業(yè)所得稅

  (10)從業(yè)人員工資、薪金

  (11)三項經費

  (12)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用

  (13)業(yè)務招待費支出

  (14)公益捐贈(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

  (16)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xù)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低值易耗品

  4.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

  (2)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

  (3)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4)各種贊助支出;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7)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8)個體工商戶業(yè)主的工資支出;

  (9)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10)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例:計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時,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項目有( )。

  A.各種贊助支出

  B.個體戶業(yè)主的工資支出

  C.財產保險支出

  D.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E.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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