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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稅《稅法二》輔導:申報和繳納(6)

更新時間:2010-08-12 09:40:1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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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定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核定征收方式

  1.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五、稅收優(yōu)惠(了解)

  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政策。

  六、征收管理

  (一)申報繳納期限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二)納稅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y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yè)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yè)向企業(y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應分別向企業(y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yè)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yè)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yè)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yè)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

  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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