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新舊教材對比(第三章)
更新時間:2013-01-25 13: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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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新舊教材對比(第三章)
第三章 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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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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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第三章
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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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頁第20行――182頁倒數第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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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五、成品油稅費改革”及下面的全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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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頁第一節(jié)末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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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頁最后一行――186頁第二行 |
刪除“以植物性、動物性和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混合摻配而成的“混合性”潤滑油,不論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屬潤滑油的征收范圍。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不征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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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頁2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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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頁15-1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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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6號,自2010年12月1日起”改為“子午線輪胎” |
197頁倒數第五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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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頁表格中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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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糧食白酒”改為“白酒” |
199頁最后一行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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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頁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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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法規(guī)定”后面增加“卷煙和糧食白酒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
206頁倒數第11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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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頁13――22行 |
刪除原教材195頁13――22行的全部內容,即“卷煙消費品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 |
增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yè)在生產環(huán)節(jié)銷售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卷煙。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fā)環(huán)節(jié)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fā)環(huán)節(jié)批發(fā)毛利核定并發(fā)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某牌號、規(guī)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fā)環(huán)節(jié)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fā)毛利率)
卷煙批發(fā)環(huán)節(jié)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采集的所有卷煙批發(fā)企業(yè)在價格采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guī)格卷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
207頁倒數第八行至最后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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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頁第5行――12行 |
刪除“由于石油化工行業(yè)工藝生產復雜……..收率同石腦油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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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頁第23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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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頁倒數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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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財法[2012]8號文件,“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的含義是: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212頁倒數第二行――213頁第二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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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頁第九節(jié)末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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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三、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
1. 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的有關規(guī)定: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企業(yè)銷售給使用企業(yè)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原有規(guī)定免征消費稅。對乙烯、芳烴生產企業(yè)購進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已含消費稅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計算退還已納消費稅。
2. 2011年10月1日以后的政策規(guī)定: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yè)對外銷售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恢復征收消費稅。生產企業(yè)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yè)(以下簡稱使用企業(yè))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退還石腦油、燃料油所含消費稅計算公式為:應退還消費稅稅額=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數量×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注意:對乙烯、芳烴生產企業(yè)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入的國產石腦油、燃料油不得申請退稅。
3.使用企業(yè)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過程中所生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照章繳納消費稅。
4. 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yè)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全部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業(yè),可享受規(guī)定的退(免)消費稅政策。享受該政策的企業(yè),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提請退(免)稅資格認定?!?/DIV> |
218頁倒數第8行――219頁1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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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頁倒數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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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文的“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分局批準……..申報納稅”改為“但經?。ㄗ灾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
219頁倒數第2行――220頁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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