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包括涉稅案件過程中刑事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等一系列司法權力的行使。
稅收司法應采用廣義的理解,即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的核心在于: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1.含義:稅收行政司法是指法院等司法機關所受理的涉及稅務機關的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執(zhí)行申請等。既包括涉稅行政訴訟制度,也包括稅務機關或法院所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制度。
2.作用:(1)作為法律上的一項救濟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應有之義,也是立法者進行制度架構的初衷。(2)通過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加以審查監(jiān)督,督促其依法行政。
3.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的受案范圍:列舉十一項(P52)
4.稅收司法審查特點:(1)以具體稅收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相應排除了將抽象稅收行政行為納入稅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局限于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四、稅收民事司法
【關注】
1.稅收優(yōu)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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