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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一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

更新時間:2014-11-17 15:16: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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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一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

  2015注冊稅務師考試考已經開始,環(huán)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考生預習知識點,提高備考效果,特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一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

  1.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商業(yè)企業(yè)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購進固定資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

  (3)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6.銷售舊貨。

  7.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專用發(fā)票的構成和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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