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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guī)定(4)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七、換發(fā)或更改土地證書、核發(fā)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換發(fā)土地證書

  土地權屬變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換土地證書:

  1.注銷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證書;

  2.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證書。土地證書按欄目規(guī)定的內容填寫,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備往”欄注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3.將土地證書發(fā)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證書

  土地權屬變更以外的其他類型變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證書:

  1.在發(fā)生變更欄目內加蓋“變更”印章;

  2.在“變更記事”欄注明變更的內容及日期,并由經辦人簽名蓋章同時加蓋土地管理部門公章。

  3.將更改的土地證書發(fā)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發(fā)他項權利證明書

  他項權利登記只核發(fā)《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和《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其他類型的他項權利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發(fā)給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發(fā)給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交給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他項權利證明書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證明書格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自行設計。

  《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須載明下列內容:

  1.承租人名稱、地址;

  2.出租人名稱、地址;

  3.承租宗地的坐落、地號、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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