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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理財規(guī)劃師考試復習之保險的概念定義

更新時間:2010-07-20 23:54:4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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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業(yè)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yè)務??杀X敭a,包括物質形態(tài)和非物質形態(tài)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tài)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wèi)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tài)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雇主責任、職業(yè)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guī)定,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損失補償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有損失,有補償”,二是“損失多少,補償多少”。堅持損失補償原則,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fā)生。在實施損失補償原則時應該注意,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為限。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和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因發(fā)生保險事故向數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其損失賠償必須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被保險人所得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實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險人惡意利用重復保險,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多次索賠,以獲得額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險公司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常用的分攤方式有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制、賠款限額比例責任制和順序責任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之間一般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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