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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級經(jīng)濟基礎(chǔ)》:民法基礎(chǔ)知識(13)

更新時間:2010-08-04 10:12: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六、民事責任

  u 考試內(nèi)容:

  1、民事責任的概念

  2、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quán)的民事責任

  u 要點:

  1、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集體財產(chǎn)或他人財產(chǎn)、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

  (1)損害事實

  損害包括財產(chǎn)損害和精神損害。

  (2)民事行為違法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違反法律規(guī)范。

  (3)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

  (4)過錯

  Ø 包括故意和過失。

  Ø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Ø 沒有過錯 , 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免責條件

  Ø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Ø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Ø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Ø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除適用上述規(guī)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jié)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

  5、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概念

  Ø 違反合同的責任也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Ø 違約可以分為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和預期違約。

  6、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分類

  (1)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

  所謂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是指履行期到來以后因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而構(gòu)成違約。

  (2)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明示違約

  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默示違約

  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有確鑿的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擔保。

  | 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qū)Ψ匠袚`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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