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經濟師 > 經濟師備考資料 > 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17)

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17)

更新時間:2010-08-06 14:17: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6、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分類

  (1)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

  所謂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是指履行期到來以后因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而構成違約。

  (2)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明示違約

  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默示違約

  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有確鑿的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擔保。

  | 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7、違約責任的性質和歸責原則

  (1)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原則上是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

  (2)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標準。

  (3)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問題上,現(xiàn)行《合同法》則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4)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據(jù)其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8、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Ø 直接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的減少;

  Ø 間接損失是指違約行為造成的失去實際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行為和損失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2010經濟師VIP保過班開始招生   

   2009年經濟師考試真題及答案交流專題 

   環(huán)球網校2010年經濟師考試網絡輔導熱招中

 

分享到: 編輯:環(huán)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經濟師資格查詢

經濟師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經濟師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shù)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經濟師各地入口
環(huán)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