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17)
6、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分類
(1)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
所謂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是指履行期到來以后因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而構成違約。
(2)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明示違約
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默示違約
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有確鑿的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擔保。
| 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7、違約責任的性質和歸責原則
(1)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原則上是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
(2)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標準。
(3)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問題上,現(xiàn)行《合同法》則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4)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據(jù)其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8、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Ø 直接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的減少;
Ø 間接損失是指違約行為造成的失去實際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行為和損失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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