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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21)

更新時間:2010-08-09 10:46: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七、訴訟時效

  u 考試內容:

  1、訴訟時效的概念

  2、時效中止和實效中斷

  u 要點: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經過法定的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時效制度。

  2、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Ø 由民事基本法規(guī)定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Ø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

  Ø 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只適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Ø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 條規(guī)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J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J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J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J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權利最長保護期限

  (1)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

  (2)我國民法通則第 137 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中止

  Ø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Ø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2)中斷

  Ø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Ø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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