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理財規(guī)劃師考試復習指導:人身保險的概念(1)
人身保險屬于定額給付性保險(個別險種除外,如醫(yī)療保險,可以是補償性保險),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既可以有經濟上的損失,也可以沒有經濟上的損失,即使有經濟上的損失,也不一定能用貨幣來衡量。因此,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和代位求償原則的問題。被保險人可同時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單,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即可從若干保單同時獲得保險金。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保險人可以同時獲得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賠償金,保險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償。
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發(fā)生死亡、傷殘、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險期滿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為人的生命或身體。當人的生命作為保險標的時,保險以生存和死亡兩種狀態(tài)存在。在定期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根據保險合同有關條款,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在生存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生存至某一約定時點。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當人的身體用為保險標的時,它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能力、勞動能力等狀態(tài)存在。在健康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損失,根據保險合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生、老、病、死、傷、殘等各個方面。這些保險責任不僅包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傷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種不幸事故,而且包括與保險人約定的生存期滿等事件。
人身保險的給付條件是,當被保險人遭受保險合同范圍內的保險事件,并由此導致死亡、傷殘、疾病、喪失工作能力或保險期滿、年老退休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相比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險金額的確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而人的生命或身體不是商品,不能用貨幣衡量其實際價值大小,因此保險金額確定不能用財產保險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價值”確定方法和“人身保險設計”方法。一般情況下,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共同約定,其確定取決于投保人的設計需要和交費能力。
(二)保險金的給付
人身保險屬于定額給付性保險(個別險種除外,如醫(yī)療保險,可以是補償性保險),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既可以有經濟上的損失,也可以沒有經濟上的損失,即使有經濟上的損失,也不一定能用貨幣來衡量。因此,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和代位求償原則的問題。被保險人可同時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單,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即可從若干保單同時獲得保險金。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保險人可以同時獲得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賠償金,保險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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