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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jīng)濟師《中級民航運輸專業(yè)》:第九章(3)2

更新時間:2011-12-28 09:39: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二、無法交付的貨物(考點)

  (一)鮮活易腐物品無法交付的處理

  當貨運的鮮活易腐物品在運輸、倉儲過程中發(fā)生變質(zhì)或腐爛;或在目的站無人提取;或收貨人拒絕提取時,承運人有權(quán)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如銷毀全部或部分貨物。采取上述措施時,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由此產(chǎn)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支付。

  (二)無法交付貨物

  自發(fā)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14日內(nèi)無人提取和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始發(fā)站通知托運人征求處理意見;滿60日仍無人提取,又未收到托運人的處理意見時,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規(guī)定如下:

  1.凡屬政府禁止和限制運輸物品、貴重物品及珍貴文史資料等貨物,無價移交政府主管部門。

  2.凡屬一般的生產(chǎn)、生活資料,作價移交有關(guān)物資部門或商業(yè)部門。

  3.凡屬鮮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難的貨物,由承運人酌情處理。由此產(chǎn)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4.作價處理的貨款,由承運人負責保管。從處理之日起90日內(nèi),如有托運人或收貨人認領(lǐng),扣除該貨的保管費和處理費后的余款退給領(lǐng)認人;如90日后仍無人認領(lǐng),余款上交國庫。

  5.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jié)果,由承運人通過始發(fā)站通知托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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