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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價師輔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1-03-07 13:51: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 $lesso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圍公路法》及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shù)膯挝缓蛡€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guī)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lián)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lián)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O千克;

  三聯(lián)軸(每側單輪胎)裁質量12000千克;

  三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第四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方便運輸、保障暢通”的原則。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但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按下列規(guī)定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進行超限運輸?shù)模赏窘浌费鼐€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審批,必要時可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進行協(xié)調。

  (二)跨地(市)行政區(qū)域進行超限運輸?shù)?,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超限運輸?shù)?,由?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七條 承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二)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shù)、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三)貨物運輸?shù)钠鹩欬c、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四)車輛行駛證。

  第八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提出申請:

  (一)對于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車貨總高度、長度及寬度超過第三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5日提出書面申請;

  (二)對于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裝箱車貨總質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三)對于車貨總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接到承運人的書面申請后,應在15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答復意見。

  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時,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并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xié)議。

  第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jù)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xié)議,對運輸路線、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公路。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對批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簽發(f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

  《通行證》式樣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統(tǒng)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 超限運輸車輛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第十四條 承運人必須持有效《通行證》,并懸掛明顯標志,按公路管理機構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

  第十五條 承運人不得涂改、偽造、租借、轉讓《通行證》。

  第十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載的物品必須與簽發(fā)的《通行證》所要求的規(guī)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 超限運輸車輛通過橋梁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且應勻速居中行駛,嚴禁在橋上制動或變速。

  第十八條 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不得進行超限運輸。

  第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公路橋梁、隧道及渡口設置限載、限寬、限高標志。

  第二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根據(jù)需要在公路上設置運輸車輛

  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對超過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四)、(五)項限值標準且未辦理超限運輸手續(xù)的超限運輸車輛,應責令承運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

  補辦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現(xiàn)場管理,并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派員護送。

  第二十二條 在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shù)某羞\人,應當接受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shù)?,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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