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專業(yè)能力-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的定義。
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該定義揭示了保險合同的基本內(nèi)涵,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給保險人,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fā)生約定事故時承擔經(jīng)濟損失補償責任,或者當約定事件發(fā)生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二)保險合同的特點。
保險合同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即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它是合同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法律行為;它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投保人有繳納保費的義務,而保險人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的責任履行是以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為前提條件的。
2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險合同一般采用保險單、暫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等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保險合同已由保險人或保險監(jiān)管部門事先擬定。
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雙務合同分為實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兩種。實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即已確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尚未確定的合同。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一是體現(xiàn)在單個保險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的基礎上;二是保險人一旦履行合同,則被保險人獲得的給付或賠償?shù)谋kU金將大于或遠遠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
4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指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保險法》規(guī)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主要是因為保險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險標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險標的受損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益人的經(jīng)濟利益。保險標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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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
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通常以條文形式表現(xiàn)。
1 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規(guī)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它是保險公司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jù)。保險條款可以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緱l款是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記載的事項;附加條款是指保險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風險的條款。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包括:
(1) 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 保險標的;
(3) 保險金額;
(4) 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5)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6)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7) 保險價值;
(8)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 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 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2 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
在保險合同中,廣義的特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和協(xié)會條款三種類型;狹義的特約條款僅指保證條款。
3 保險合同的解釋:
(1)附加條款優(yōu)于標準合同條款原則;
書寫的內(nèi)容效力優(yōu)于打字的內(nèi)容、打字的內(nèi)容優(yōu)于貼上的附加條款;貼上的附加條款優(yōu)于保險單上原來印就的條款。
(2)文字解釋原則;
(3)當事人真實意圖解釋原則;
(4)專業(yè)解釋原則;
(5)“疑義的利益”的解釋原則:
當保險合同條款的用詞發(fā)生疑義或含義不明確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四)保險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2 暫保單:臨時保單,是指需要進一步處理,正式保單簽發(fā)之前的臨時保單;
3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發(fā)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通常由四部分組成:聲明事項、保險事項、責任免除和條件事項;
4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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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第一步:分析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無效及履行。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遵循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自愿訂立、合法的原則。
1 要約和承諾:投保人是要約人,保險人是承諾人。
2 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
(1)填寫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給保險人
(3)保險人承諾后合同成立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1 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雙方當事人恪守合同。
2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當事人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保險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三)保險合同無效:
1 認定無效的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法定資格;
(2)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不合法,即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達不真實,即保險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志;
(4)保險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2 無效保險合同是否應該退還保費。通過保險合同進行欺詐、或者惡意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行為,不退還保險費。
(四)保險合同的履行:
1 投保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及時繳納保險費;
(2)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處于安全狀態(tài);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4)發(fā)生保險事故及時通知;
(5)發(fā)生保險事故盡力施救
2 保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及時簽發(fā)保險單;
(2)索賠時及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3)依法支付施救費用、調查費用、訴訟或者仲裁費用;
(4)拒保及時通知投保人,對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和受益人情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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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分析保險合同的變更。
(一) 主體變更
(二) 客體變更
(三) 內(nèi)容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
第三步:分析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
第四步:分析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終止有如下情形: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保險合同因雙方解除而導致終止。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任意解除。
3.保險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4.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5.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的滅失或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
第五步:分析保險合同的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對于投保人來說比較寬松,除了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合同不可解除的情形外,投保人可以無任何原因解除保險合同。
對于保險人來說,法律規(guī)定不可隨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有如下情形: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應承擔的責任;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兩年的。
第六步:處理保險合同的爭議。
(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1 文義解釋原則;
2意圖解釋原則;
3 有利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釋原則;
4 專業(yè)解釋原則;
5 其他補充解釋原則。
(二)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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