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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合同擔保(1)

更新時間:2012-12-04 11:05:1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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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八、合同擔保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合同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二)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但有以下情況,不得作為保證人:(1)除非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以外,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3)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4.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
  解釋
  一般保證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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