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反壟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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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二章 其他法律制度
二、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的概念、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
反壟斷法:通過規(guī)范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來調整經營者相互間競爭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國《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
(3)經營者依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4)農業(yè)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我國《反壟斷法》規(guī)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yè)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yè),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例題:(2009年)下列行為中,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是( )。
A.農業(yè)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行為
B.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
C.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
D.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正確答案』A
(二)壟斷行為的種類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的主要表現是:經營者采取共同行動,通過聯合限價、提價等方式操控市場價格,聯合限制生產或銷售數量,或者相互分割市場,以達到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①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②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③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④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⑤聯合抵制交易;⑥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①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③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①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fā)新產品的;②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tǒng)一產品規(guī)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yè)化分工的;③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④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⑤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⑥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⑦法律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①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②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③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④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⑤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⑥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⑦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①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②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③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有前述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例題:(2009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 )。
A.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 B.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且無正當理由
C.搭售商品且無正當理由 D.實施經營者集中 E.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正確答案』ABC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我國對經營者集中規(guī)定了事前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①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②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申報集中的有關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壟斷是相對于經濟性壟斷的概念,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三)反壟斷調查機制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國務院規(guī)定的承擔反壟斷執(zhí)法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有關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行業(yè)協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引導本行業(yè)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采取措施時,應當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
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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