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考點解析(4)
第二節(jié)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lesson$
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其法律關系主體是相當廣泛的。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這里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具體包括:
1.各類生產經營企業(yè)
具有獨立的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企業(yè)主要有兩種,即依照企業(yè)法注冊登記或者經批準成立的企業(yè)和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1)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企業(yè)。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環(huán)球職業(yè)教育在線 于谷順主講
2.個體工商戶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雇工6人以下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雖然不是企業(yè)法人,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安全生產也必須適用《安全生產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數人從事小規(guī)模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人員,是最小的生產經營單元,也要遵守《安全生產法》。
4.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有兩種: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許多事業(yè)單位實行企業(yè)化管理,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適用《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也屬于該法調整。
(二)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栋踩a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睂Ψǘò踩a基本條件的界定,應當把握以下3點:
(1)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千差萬別,法律不宜也難以做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
(2)相關安全生產立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條件的規(guī)定,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
(3)安全生產條件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始終都要具備,并需不斷補充完善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居于全面領導和決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首先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栋踩a法》第十七條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的六項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組織實施。
(2)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副職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按照分工,協(xié)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專職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專設或者指定的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分工,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班組長是生產經營作業(yè)的直接執(zhí)行者,負責一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重大。班組長應當檢查、督促從業(yè)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5)崗位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從事生產經營作業(yè)的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堅守崗位,不違章作業(yè),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guī)定
《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做出嚴格的規(guī)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標準,還要通過決策予以保障。為了解決誰投入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guī)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由于安全生產所需資金不足導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栋踩a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應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保障問題,從兩方面做出了規(guī)定:
(一)高危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
(二)按照從業(yè)人員的數量,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對此又分兩種情況分別做出規(guī)定,一是強制性規(guī)定必須配置機構或者專門人員的,即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yè)人員超過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是選擇性規(guī)定,即從業(yè)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專門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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