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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知識重點:第14章

更新時間:2012-06-18 09:13:3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十四章 財政管理體制

  1. 財政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管理和規(guī)范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財政收支范圍和財政管理職責與權限的一項根本制度。

  2. 廣義的財政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政府預算管理體制、稅收說管理體制、公共部門財務管理體制等

  3. 狹義的財政管理體制是指政府預算管理體制。

  4. 政府預算管理體制是財政管理體制的中心環(huán)節(jié)

  5. 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是財政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

  6. 財政管理體制的內容:1財政分配和管理機構的設置2政府間事權及支出責任的劃分3政府間財政收入的劃分4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7. 政府間事權及支出責任劃分一般遵循的原則:1受益原則2效率原則3區(qū)域原則4技術原則

  8. 稅種屬性是決定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的主要標準。一般遵循:1集權原則2效率原則3恰當原則

  9. 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呈現(xiàn)的基本特征是收入結構與支出結構的非對稱性安排。

  10. 財政管理體制的模式:1財政聯(lián)邦制模式2財政單一制模式

  11. 財政管理體制的作用:1保證各級政府和財政職能的有效履行2調節(jié)各級和各地政府及其財政之間的不平衡3促進社會公平,提高財政效率

  12.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建成分稅制,是指將國家的全部水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借以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范圍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13.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1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兩個積極性,促進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2合理調節(jié)地區(qū)間財力分配3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yè)間的財力分配關系4堅持統(tǒng)一政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5堅持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

  14. 1994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1,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各自的事權,劃分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2,根據財權事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3,按同一比例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4,妥善處理原體制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5,確立了新的預算編制和資金調度規(guī)則。

  15. 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關稅、海關代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yè)所得稅、非銀行金融企業(yè)所得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繳納的收入(包括營業(yè)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yè)上繳利潤等收入

  16. 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營業(yè)稅(不含各銀行總行、鐵道、各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yè)稅)、地方企業(yè)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yè)所得稅)、地方企業(yè)上繳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yè)稅、農業(yè)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17. 近年來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完善:1,將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中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分享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2,將金融保險業(yè)營業(yè)稅稅率由5%提高到8%。3,為嚴格控制土地使用,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分配做必要調整,將其中新批轉為非農建設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繳中央財政。4,打破隸屬關系,實施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5,改革出口退稅負擔機制。

  18.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成效:1,建立了財政收入穩(wěn)定收入的機制2,增強了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3,促進了產業(yè)機構調整和資源優(yōu)化配置

  19. 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時,協(xié)調上下級財政之間關系的一項重要制度。

  20. 建立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的問題,以及因地區(qū)間經濟發(fā)展不平衡而引起的全國公共服務水平不均衡的問題,實現(xiàn)經濟社會的穩(wěn)定協(xié)調發(fā)展。

  21. 財政轉移支付的特點:1,完整性2,對稱性3,科學性4,統(tǒng)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5,法制性

  22. 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分類: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

  23. 一般性財政支出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qū)轉移支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調整工資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等具體項目。

  24. 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中央財政為實現(xiàn)特定的宏觀政策及事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目標,以及對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務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擔進行補償而設立的補助資金,需要按規(guī)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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