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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經濟師考試《建筑專業(yè)》輔導:保險期限

更新時間:2013-11-12 11:11: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中級經濟師考試《建筑專業(yè)》輔導:保險期限

 2013年經濟師考試真題答案及權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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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險期限

  (一)建筑安裝期內的物資損失及第三者責任險

  1.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工程破土動工之日

  □保險材料、設備運抵工地

  □保險單中規(guī)定的生效日期

  2.保險責任的終止

  □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保險單規(guī)定的終止日期

  3.試車期的保險責任

  □只針對新機器在試車期內因試車引起的損失與費用負責

  舊機械設備不保險

  4.保險期的擴展

  □在規(guī)定保險期內不能按期完工,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并加交保費,保險人可簽發(fā)批單,延長保險期限

  (二)保證期內的物資損失保險

  □保證期:根據工程合同規(guī)定,承包商對于所承建的工程項目在工程驗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時期內,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裝的機器設備存在著建筑或安裝質量問題,甚至造成損失的,承包商對于這些質量問題和損失應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因此,保險人可以根據承包商的要求擴展承保保證期。

  保證期的保險期限與工程合同中規(guī)定的保證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算起,以先發(fā)生者為準。保證期保險有以下三種類型:

  1.有限責任保證期保險。主要承保在保險單上載明的保證期內,被保險人的承包商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規(guī)定的保修、保養(yǎng)或維護義務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

  2.擴展責任保證期保險。這是指保險人在承保上述責任的同時,還對在工程完工證書簽發(fā)前的建筑或安裝期內由于施工原因導致保證期內發(fā)生的保險工程的物質損失(擴展),如施工方式缺陷或隱患引起的工程損失進行承保。但對于火災、爆炸以及自然造成的損失一概不負責

  3.特別擴展保證期保險(進一步擴展,例如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設計錯誤等)

  七、保險金額

  (一)物資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

  1.保險金額的確定

  為保險建筑工程完工時的總價值。應該包括承包商投入的所有費用,還包括保險費、關稅,還包括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設備的費用。

  2.保險金額的調整(總價值――保險金額)

  (1)在保險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根據此調整金額

  (2)在保險期限內對相應的工程的細節(jié)做出精確記錄,并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3)如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3年,必須從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12個月向保險人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及調整后的工程總造價,保險人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保險期限屆滿3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最終的工程總值,保險人多退少補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二)賠償限額

  1.特種風險的賠償限額

  在建筑工程保險中,地震、海嘯、洪水、風暴和暴雨都被視作特種風險,無論發(fā)生一次或多次,其賠款均不得超過該限額

  2.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

  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應根據責任風險的大小確定。一般有兩種規(guī)定方法:一是只規(guī)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第二種,規(guī)定保險期間累計賠償限額

  3.各種費用保險與附加險的賠償限額

  單獨列明分項賠償限額、按總保險金額或物質損失的一定比例

  八、保險費率

  (一)保險費率厘定的依據(10個)

  (二)保險費率的組成(5種情況)

  1.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業(yè)主提供的物質及工地內現(xiàn)成的建筑物、業(yè)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按整個工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2.機器、裝置和設備為單獨的年費率,保險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3.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率為工期性費率,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計算保險費

  4.試車期和保證期保險費=工期性費率×總保險金額

  以上的工期性費率可為平均工期性費率

  5.開具保單時的收費為預收保險費,工程結束后按工程結算實際金額和約定的保險費率計算出精確的保險費,對預收部分多退少補

  (三)第三者責任部分保險費率的確定

  □風險不大、費率較低

  □一般作為工程保險的一個承保條件,不再另行收費

  九、賠償處理

  (一)賠償方式

  1.支付賠款

  根據保險財產受損的情況,核定準確的損失金額,以現(xiàn)金的形式支付給被保險人。

  2.修復

  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并可以修復的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費用對保險財產進行修復。這種修復工作可以由被保險人自己進行,也可以委托第三者。

  3.重置

  保險財產的損失程度已經達到全部損失或者修復的費用將超過保險財產的原有價值(保險金額)的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費用對保險財產進行重置。

  □賠償方式的選擇權在保險人

  (二)賠償標準

  1.部分損失的賠償標準

  應采取修復,修復中的殘值從賠款中扣除

  2.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的賠償標準

  按照保險金額扣除殘值后賠償

  3.任何成對或成套設備的賠償標準

  不超過其在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4.發(fā)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可以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保險金額與賠償限額的減少與恢復

  □損失發(fā)生后,保險人出具批單減少保險金額與責任限額

  □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要恢復原保險金額,則保險費率要增加,從損失發(fā)生之日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

  (四)第三者責任損失的賠償

  1.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對索賠方作出任何表態(tài)

  2.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為保險人利益自付費用向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案件

  (五)免賠額的扣除

  1.分別對不同的項目扣除適用免賠額

  2.若多個項目因同一事故發(fā)生損失,只扣除最高的一個免賠額

  3.若免賠額和免賠率同時適用,應以較高者為準

  4.損失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應從損失金額中扣除免賠額

  5.被保險人是多個關系組成,免賠額應在被保險人之間分攤;如多張保單承保同一標的,免賠額要按保險單規(guī)定進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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