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講義:契稅
第二節(jié) 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銷售不動產過程中:
銷售方: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
購買方:印花稅、契稅
【例題?多選題】某房地產公司銷售一套別墅,房地產公司應繳納的稅收有( )。
A.營業(yè)稅
B.增值稅
C.城市維護建設稅
D.消費稅
E.契稅
【答案】AC
【解析】某房地產公司銷售一套別墅,房地產公司應繳納營業(yè)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掌握)
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掌握)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發(fā)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
包括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3.房屋買賣
下列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屋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xiàn)值繳納契稅
(2)以房產作為投資或作股權轉讓――由產權承受方按投資房產價值或房產買價繳納契稅
以自有房屋作股權投入本人經營企業(yè),免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4.房屋贈與――受贈人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應照章繳納契稅
5.房屋交換
房屋產權交換,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納契稅;
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6.企業(yè)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
7.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1)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3)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單獨計價的,按照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二、契稅的稅率(熟悉)――幅度比例稅率:3~5%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一)計稅依據(jù)
情形 | 計稅依據(jù) |
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 成交價格 |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 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 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
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 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交土地出讓金和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
5.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土地使用權的 | 按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不得扣除 |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四、契稅的減免(熟悉)
(一)契稅減免的基本規(guī)定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6.經外交部確認,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xié)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注意第6、7兩項內容,尤其是第7項。
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統(tǒng)一下調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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