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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考試《初級財政》專業(yè)講義:稅收基礎知識

更新時間:2013-04-08 14:08:4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3年經濟師考試《初級財政》專業(yè)講義:稅收基礎知識

  第五章 稅收基礎知識

  第一節(jié) 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

  它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 稅收是由國家或者說是政府征收的。2. 國家征稅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規(guī)定。

  3. 國家征稅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的各種職能。4. 稅收是一個分配范疇,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一種主要形式。

  二、稅收的特征

  稅收三大特征,即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

  (1) 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有兩層含義:一是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后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二是雖政府征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的無償性是區(qū)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2) 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二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3) 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稅收征收總量的有限性。二是稅收征收具體操作的確定性。

  三、稅收的職能

  稅收職能是指稅收固有的職責和功能,稅收職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內在性和客觀性。

  (一)財政職能(首要的、基本的職能)(二)經濟職能 (三)監(jiān)督職能

  第二節(jié) 稅制要素

  一、納稅人

  1.納稅人:是稅法中規(guī)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也稱“納稅主體”。納稅人一般分為兩種,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個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夠獨立地支配財產,并能以自己的名義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納稅人和負稅人是兩個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概念。納稅人和負稅人是否一致主要看稅負是否發(fā)生了轉移或轉嫁。

  二、征稅對象

  1、征稅對象是稅制諸要素中的基礎性要素。

  2、計稅依據:又稱稅基,是指稅法中規(guī)定的據以計算各種應征稅款的依據或標準。

  【注意】征稅對象與計稅依據的關系:征稅對象是指征稅的目的物,計稅依據則是在目的物已經確定的前提下,對目的物據以計算稅款的依據或標準;征稅對象是從質的方面對征稅所作的規(guī)定,而計稅依據則是從量的方面對征稅所作的規(guī)定,是征稅對象量的表現。

  3.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代表征稅的廣度。

  三、稅率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代表征稅的深度,關系著國家的收入多少和納稅人的負擔程度,因而它是體現稅收政策的中心環(huán)節(jié)。

  1、稅率的基本形式: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

  (1)比例稅率又分為產品比例稅率、行業(yè)比例稅率、地區(qū)差別比例稅率和幅度的比例稅率。

  比例稅率的特點:稅率不隨征稅對象數額的變動而變動。

  (2)累進稅率

  按照稅率累進依據的性質,累進稅率分為“額累”和“率累”兩種;按照累進依據的構成,又分為“全累”和“超累”。

  【注意】“全累”和“超累”兩種方式的比較:全累的計算方法比較簡單,但在累進分界點上稅負呈跳躍性遞增,不夠合理;超累的計算方法復雜,但累進程度比較緩和,比較合理。

 ?、?全額累進稅率(兩個特點:計算方法簡單,但稅收負擔不合理)

 ?、诔~累進稅率(三個特點:計算方法比較復雜,累進幅度比較緩和,稅收負擔透明度差)

  為解決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稅款比較復雜的問題,實際工作中引進了“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額=應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速算扣除數=全額累進計算的稅額-超額累進計算的稅額

  本級速算扣除數=上一級最高所得額×(本級稅率-上一級稅率)+上一級速算扣除數。

  2、稅率的其它形式:

  (1)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由于免稅等原因,實際稅率常常低于名義稅率。

  (2)邊際稅率與平均稅率:在比例稅制中,邊際稅率等于平均稅率;在超累稅制中,邊際稅率高于平均稅率。

  四、減稅免稅

  (一)減免稅的基本形式:

  1、稅基式減免:具體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以及跨期結轉等。

  相同點:均為征稅與否的界限;在納稅人收入沒有達到起征點或沒有超過免征額的情況下,都不征稅。

  區(qū)別點:第一,當納稅人收入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就其收入全額征稅;而當納稅人收入超過免征額時,只就超過的部分征稅;第二,當納稅人的收入恰好達到起征點時,就要按期收入全額征稅,而當納稅人的收入恰好與免征額相同時,則免于征稅。相比之下,享受免征額的納稅人就要比享受同額起征點的納稅人稅負輕。第三,起征點只能照顧一部分納稅人,而免征額可以照顧適用范圍內的所有納稅人。

  【注意】起征點和免征額之間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這是考點。

  2、稅率式減免 具體包括重新確定稅率、選用其他稅率、零稅率等形式。

  3、稅額式減免 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另定減征稅額等。

  (二)減免稅的其他形式:

  1、法定減免;2、特定減免;3、臨時減免:又稱為困難減免

  與減免稅相對應的是加重納稅人負擔的稅收附加和稅收加成。

  五、納稅環(huán)節(jié)。

  按照納稅環(huán)節(jié)的多少,可將稅收課征制度劃分為兩類:一次課征制和多次課征制。

  六、納稅期限

  我國現行稅制的納稅期限有三種形式:(1)按期納稅;(2)按次納稅;(3)按年計征,分期預繳。一般來說,商品稅大多采用“按期納稅”形式;所得稅采用“按年計征,分期預繳”形式

  

  第三節(jié) 稅收分類

  一、按征稅對象為依據,可以將稅收分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貨物和勞務稅(增值稅、消費稅)、財產稅(房產稅、車船稅)、行為稅(印花稅)、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二、按征稅標準不同進行分類,可以把稅收分為從價稅(增值稅、營業(yè)稅)與從量稅(資源稅、車船稅)。

  三、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為區(qū)分標準,可以把稅收分為價內稅消費稅、營業(yè)稅、關稅)和價外稅(增值稅)。

  四、按稅負能否轉嫁為標志,可以把稅收分為直接稅(所得稅、財產稅)和間接稅(商品與勞務稅)兩類;

  五、按稅收的管理權限為標準,將稅收分為中央稅(關稅、消費稅)、地方稅(房產稅、車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

  第四節(jié) 稅制結構

  一、稅制結構的概念

  稅制結構就是稅收體系的布局問題。稅制結構是實現稅收職能作用的首要前提,決定稅收作用的廣度和深度。

  二、中國現行稅制結構

  我國現行稅制結構是以貨物和勞務稅、所得稅并重為主體,其他稅種為配合發(fā)揮作用的稅制體系。

  我國現行稅制共有18個稅種組成。按照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6類:

  1. 貨物和勞務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

  2. 資源稅類: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3. 所得稅類: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4. 特定目的稅類: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煙葉稅。

  5. 財產和行為稅類: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6. 關稅類:關稅。

  

  第五節(jié) 稅收管理

  一、稅收征收管理

  (一)稅收管理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一種制度。稅收管理權限包括兩個方面:

  1. 稅收立法權: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公布權。

  2. 稅收管理權: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減免稅的審批權。

  (二)我國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劃分:

  1、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主要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yè)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yè)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組成的聯(lián)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yè)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yè)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未開征),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2、地方稅務局系統(tǒng)主要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

  3、海關系統(tǒng)負責征稅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同時負責代征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注意】:應記住其中典型的稅種。

  (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1.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費稅(包括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

  2.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

  3.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增值稅(不含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的部分),75%的部分由中央政府分享,25%的部分由地方政府分享。

  營業(yè)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企業(yè)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yè)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按60%和40%比例分享。

  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現停征)外,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按60%和40%比例分享。

  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yè)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7%歸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稅歸地方政府。

  二、稅收管理制度

  (一)稅務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

  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其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30日)

  2、變更稅務登記

  適用范圍: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改變經營性質或企業(yè)類型的;改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的;改變產權關系的;改變注冊資金的。

  時限要求:(30日)

  3、注銷稅務登記

  適用范圍: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的;納稅人被工商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發(fā)生的其他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時限要求: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4、扣繳稅款登記

  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賬簿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guī)定設置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賬簿。

  2、扣繳義務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guī)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

  2、納稅申報方式

  (1)直接申報:是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這是目前最主要的納稅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3)數據電文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四) 稅款征收

  1、查賬征收: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2、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yè)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對產量、銷售額并據此征稅稅款的方式。

  3、查驗征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照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

  4、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yè)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

  5、委托代征稅款:指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并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

  稅款征收措施:

  (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對其應納稅額: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賬簿的;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責令繳納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在限期內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的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①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注意】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個人及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住房和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在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代表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1)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6)阻止離境

  (五)稅務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注意】教材上77頁介紹了9種稅務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注意各種涉及數據的規(guī)定。

2013年經濟師考試《初級財政》專業(yè)講義:財政收入概述

2013年經濟師考試《初級財政》專業(yè)講義:財政支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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